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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情节

卞思硕10个月前 (06-18)观点131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情节

 

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掺入,是指行为人有目的地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结果,而对此结果行为人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一、其他严重情节(即5-10年刑期)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

 

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实务中常见的犯罪情形:

1、大力丸(伟哥)、减肥药类犯罪,最为常见,或者大量的号称具有的壮阳、减肥功效的制品均有可能涉及,比如壮阳类的可以是大力丸,也可以是口服液、酒水饮料等等……

2、使用禁用农药或添加剂:在蔬菜、水果种植或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或在食品加工中违法使用过量的食品添加剂,如苏丹红、瘦肉精等。

3、回收废弃油脂再加工食用油:收集餐饮业废弃油脂(俗称“地沟油”),经过简单处理后重新包装销售给餐馆或食品加工厂,用于烹饪或加工食品。

4、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明明知道食品已过期或变质,仍进行重新包装或修改生产日期后继续销售。

 

作者:卞思硕,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北京中聪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团队成功办理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数百起,独立运营微信公众号“刑庭手记”。免费案件咨询:15001038877  邮箱:bssh@liv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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