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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卞思硕12个月前 (08-12)观点2609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罪作为起诉率较高罪名,本篇就开设赌场罪的立案、定罪和量刑标准涉及多个方面进行简要概述,以期读者有初步了解。

1立案标准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涉及多种情况,如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还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公安机关即可以予以立案侦查。

2、定罪原则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的行为包括在现实中或网络上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以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行为。此外,还包括在境外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行为。

3、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罪第一档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第二档刑期(即情节严重),例如涉及大额赌资、大量参赌人员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情节严重的认定(法定升格刑条件)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此外,还包括通过赌博网站组织赌博并从中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以及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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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思硕律师,北京中聪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办案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曾在金融机构拥有10余年监察稽核工作经验,对于职务类犯罪有独到见解。现致力于新型网络犯罪、金融类犯罪、经济类犯罪实务及研究。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任何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转载或引用,请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卞思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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