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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司法解释的亮点与刑辩实务心得

卞思硕9个月前 (08-25)观点4026

摘要: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以下简称《解释》)。之前在实务中普遍存在的“掩隐、帮信傻傻分不清楚”、“帮信不够,掩隐来凑”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本次的司法解释中更加明晰。

新司法解释亮点解读:

1、主观明知限缩:解释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并列举审查要素:接触信息、经手财物情况、交易异常性、职业背景及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司法机关需严格依据证据裁判,防止不当扩大打击范围。如前所述,“掩隐、帮信傻傻分不清楚”、“帮信不够,掩隐来凑”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的显著差异,根据2020年和2022年两版断卡会议纪要,无疑都肯定了帮信和掩隐都可以推定明知,但是帮信的明知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隐的明知是“明知他人系犯罪所得”。但是之前掩隐的入罪标准较低,如果不区分两者明知,非常容易造成“出了轻罪,入了重罪”的情况。 

2、入罪标准重构:本次司法解释摒弃唯数额论,入罪采取“行为手段+主观恶性+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综合认定模式。不仅解决小额高频电诈洗钱行为定罪难题,同时避免对大额但情节轻微行为机械入罪。

3、法定升格刑标准提高:原司法解释中法定升格刑标准10万即可升格为3-7年量刑区间。现司法解释明确须结合上游犯罪综合评价,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升格)。对于上游犯罪为量刑数额标准较低的犯罪,比如盗窃、诈骗等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升格)。同时,明确了升格刑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4、新增单位犯罪:单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5、明确“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出罪路径。

办案心得:

一、掩隐罪仍要重点审查主观明知:

1、重点审查资金交割场景(是否存在手续费、办理费等)

2、核实行为模式合理性(如商户正常经营中偶然接收赃款)

3、善用《解释》对“银行卡帮助行为”明知的严格证明要求,挑战控方推定逻辑

二、情节出罪--善用综合认定规则

1、对数额较小案件,着力证明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性(如偶然一次代收款)

2、对数额较大案件,构建行为危害性微弱证据链(如及时退赃、初犯偶犯)

3、援引《解释》第三条“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条款争取不起诉

三、量刑博弈

1、主动退赔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退赃,争取量刑协商主动权

2、上游犯罪协查:协助定位上游犯罪分子或追缴关键证据,善用从宽条款

3、层级地位切割:对有组织的电诈犯罪链条,论证当事人系底层执行者避免升档量刑。



卞思硕,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基层政府、公司内部监察系统,对职务犯罪有深刻见解。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秉承“每一场关于生命和自由的托付,我们必将全力以赴”的执业信念,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辩护及公司法律顾问。秉承有效辩护的办案理念,办理了众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罪等案件,为当事人争取了预期内合法权益。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任何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转载或引用,请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卞思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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